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9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梁世昌与梁兴峦、梁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世昌,梁兴峦,梁广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954号原告梁世昌,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梁兴峦,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梁广红,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梁世昌与被告梁兴峦、梁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7年6月1日上午9:00开庭审理。因原告梁世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世昌负担。审判员  薛广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