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11执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吴明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吴明福,汪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二期一区6栋,组织机构代码78654434-0。负责人:章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明福,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汪小兵,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明福、汪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明福、汪小兵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宜秀区206国道与安枞路交叉口钢材大市场二期B6幢9室(产权证号为宜房字第××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后买受人程凤(公民身份证号码:)于2016年12月19日以2681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现因房产过户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吴明福、汪小兵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宜秀区206国道与安枞路交叉口钢材大市场二期B6幢9室(产权证号为宜房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 魏审 判 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日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