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娟与唐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唐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王娟,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唐娅,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王娟与唐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封了唐娅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光明小区综合楼第XX铺房产一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国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马建斌所有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光明小区综合楼第XX铺房产一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范心正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