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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4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锐与白晓梅、昌新澄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白晓梅,昌新澄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4民初477号原告:李锐,女,1976年6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住建水县。被告:白晓梅,女,1982年12月3日生,彝族,云南省建水县人,住建水县。被告:昌新澄慧,女,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住建水县。原告李锐与被告白晓梅、昌新澄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共计人民币2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白晓梅2015年1月31日向原告李锐借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昌新澄慧为担保人。该笔借款已超过还款期限,原告多次追要未果,故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李锐不能提供所起诉的借款当事人白晓梅的明确住址,经本院多方查找,也无法向被告白晓梅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李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闵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俊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