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5执异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丽娜、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娜,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25执异42号案外人:汤文亮,男,1976年12月生,汉族,现住滦南县。申请执行人:张丽娜,女,1979年10月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中大街38号。法定代表人:徐耀东。被执行人:唐山京东医院,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中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徐耀东。张丽娜与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冀02执14971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汤文亮对该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汤文亮称:汤文亮在2015年5月份开始在被执行人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滦南县泽平庄园工地,安装铝合金百叶窗、不锈钢楼梯扶手及窗户护栏工作,工程完工后,经核算,被执行人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累计拖欠汤文亮人工费561338.10元,按照法律规定人工费依法优先受偿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为维护汤文亮的合法权益,故此汤文亮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执14971号执行裁定书,并中止拍卖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泽平庄园57套房产。经审查查明:原告张丽娜与被告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唐山京东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冀0225乐民1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丽娜借款本金990万元,并自2016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张丽娜对被告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57套楼盘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唐山京东医院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张丽娜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冀02执149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评估、拍卖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泽平庄园57套房产(详见附表)。案外人汤文亮对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执14971号执行裁定书不服,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张丽娜与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6)冀02执14971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泽平庄园57套房产,其执行行为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汤文亮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丽艳审判员  李春侠审判员  刘悦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於垚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