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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东明、孙铭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明,孙铭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45号申请执行人陈东明,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执行人孙铭谦,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东明与被执行人孙铭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81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铭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东明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铭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孙铭谦与案外人刘慧珏在北流市永顺名门共有房产一套(证号为北流镇字第××号)及杂物房一间(备案号为(永顺名门)预(2009)字第0656号),上述房产在另案中正在进行评估、拍卖;还查明被执行人孙铭谦与案外人孙溥蔚在北流市大伦镇大论村圩三组共有住宅用地一块(面积268.93㎡,证号为北集用(2010)第240422035号,使用权类型批准拨用宅基地)。除上述财产外,本院还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孙铭谦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证劵等其他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孙铭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铭谦与案外人刘慧珏共有的房产正在另案处置中;其与案外人孙溥蔚共有的土地属于集体用地,用途为住宅用地,暂不宜处置。本案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东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铭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东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林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