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家屯农村信用社与王德志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家屯农村信用社,王德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99号原告: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家屯农村信用社,住所地双辽市迎春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杰清,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林,职员。被告:王德志,男,1962年7月30日生,住双辽市。原告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家屯农村信用社与被告王德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郑家屯农村信用社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家屯农村信用社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家屯农村信用社撤诉。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刘晓楠人民陪审员 李殿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