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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6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宋力平与刘新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力平,刘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630号之一申请人:宋力平。被申请人:刘新。宋力平诉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力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新的工资予以冻结。松原市隆祥畜牧业担保有限公司为宋力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力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新工资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禁止支付。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宋力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