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6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宋力平与刘新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力平,刘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630号之一申请人:宋力平。被申请人:刘新。宋力平诉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力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新的工资予以冻结。松原市隆祥畜牧业担保有限公司为宋力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力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新工资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禁止支付。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宋力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