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11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株洲华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宾艳、姚玉屏、宾辉、张鸣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株洲华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宾艳,姚玉屏,宾辉,张鸣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21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彭旭华,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扶良胜,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军,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株洲华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宾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宾艳。被告姚玉屏。被告宾辉。被告张鸣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诉被告株洲华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宾艳、姚玉屏、宾辉、张鸣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祥宇人民陪审员  吴乃兴人民陪审员  王广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文 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