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吕小妹与被告甘肃省庆阳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甘肃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妹,甘肃省庆阳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甘肃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774号原告:吕小妹。被告:甘肃省庆阳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发明。被告:甘肃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世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小妹与被告甘肃省庆阳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甘肃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小妹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小妹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1元,退付原告吕小妹3000元,原告吕小妹负担161元。审判员 王玉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