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罗春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20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春燕,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5日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辩护人邓乐,南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春燕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敏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春燕及其辩护人邓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夏天,被告人罗春燕窜至南昌县三江镇山下村涂家自然村村民涂丁头家中,趁无人之机,盗得失主涂丁头挂在门墙上的上衣口袋内的人民币300元。2、2017年3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罗春燕窜至南昌县三江镇三江中学310室衷根香住处,拉开放在床上的上衣里面口袋的拉链,拿出一叠人民币共计7000元,当场数钱时被在床上睡醒的衷根香发现,衷根香拿回该钱。被告人罗春燕逃离至二楼时,被衷根香儿子陈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涂丁头、衷根香的报案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刑事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春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人民币7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被告人罗春燕两次入户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春燕第二起盗窃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第二起盗窃属犯罪未遂,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春燕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小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