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蹇来芮与许大尧、李玉凡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蹇来芮,许大尧,李玉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蹇来芮,男,生于1978年1月,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祠堂街。被执行人:许大尧,男生于1953年1月,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新市街。被执行人:李玉凡,男,生于1965年3月,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西段。本院在执行蹇来芮与许大尧、李玉凡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许大尧已全部履行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巴州民初字第31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许大尧、李玉凡共同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巴州民初字第314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净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