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69-3号申请执行人闫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在执行闫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闫某孩子2016年度抚养费6000元,并应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全部义务,并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闫某收到王某某付给的案件款6000元后,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柞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王某某应给付孩子2016年度抚养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霍国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