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恢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谢宣明与周朝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宣明,周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谢宣明,男,生于1976年4月2日,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周朝林,男,生于1963年4月26日,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185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谢宣明申请执行周朝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车费1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125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在峨眉山市国土局应领取的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13579.92元予以扣留,但暂不具备提取条件。此外,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忠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