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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0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唐品玲诉被告尤菊刚、王明华、尤佳、邬佳成、第三人尤东全、尤菊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品玲,尤菊刚,王明华,尤佳,邬佳成,尤东全,尤菊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715号原告:唐品玲。被告:尤菊刚。被告:王明华。被告:尤佳。被告:邬佳成。法定代理人:尤佳(母子关系),住上海市奉贤区,本案另一名被告。第三人:尤东全。第三人:尤菊强。原告唐品玲诉被告尤菊刚、王明华、尤佳、邬佳成、第三人尤东全、尤菊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品玲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祖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