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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彭朝钦与黄银、汪庆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朝钦,黄银,汪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937号原告彭朝钦,男,汉族,1964年8月13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黄银,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被告汪庆,男,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彭朝钦与被告黄银、汪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朝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兰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