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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40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振华、郭瑞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振华,郭瑞唐,罗桂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40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郑振华,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郭瑞唐,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罗桂容,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振华和被执行人郭瑞唐、罗桂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振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瑞唐、罗桂容偿还本金884920元及利息1336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郭瑞唐、罗桂容全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将被执行人郭瑞唐、罗桂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郭瑞唐名下位于福安市城北街道福新村17号的房产,因该房产实际上系被执行人与其兄长郭瑞安、郭瑞良共同共有,该房产需确定份额后才有处置可能,短期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郭瑞唐的住房公积金。另查明,被执行人郭瑞唐系福安市第六中学的教师,本院已经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另,被执行人罗桂容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无股权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动产。现本案审限届满,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