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刑初41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曾用名:胡塞尼),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7〕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刑)至本市福佑路XXX号“三户制造局”商铺内,由陈某某望风,马某趁被害人周某某暂离之机,窃得周放在柜台抽屉内的1部苹果牌iPhone6SPlus64G移动电话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86元)后传递给陈某某,随后两人携赃逃逸。马某将该移动电话机予以销赃,两人朋分赃款。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7日在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将马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马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马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马某又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马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本案系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应对马某数罪并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的书面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案发地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光盘;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意见书及相关发票、苹果设备查询信息;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出具的《查获在逃人员情况》;被告人马某的前科材料;被告人马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马某表示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马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马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认罪,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马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对马某二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的部分不再缴纳。)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明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伟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