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月惠与谢用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月惠,谢用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023号原告:胡月惠,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湘霖、陈江,永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谢用金,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原告胡月惠与被告谢用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月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月惠负担。审判员 林锦灼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