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5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月惠与谢用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月惠,谢用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023号原告:胡月惠,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湘霖、陈江,永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谢用金,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原告胡月惠与被告谢用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月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月惠负担。审判员  林锦灼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