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邢国庆与曲万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国庆,曲万双,范莎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226号原告:邢国庆,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曲万双,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第三人:范莎莎,女,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邢国庆与被告曲万双、范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邢国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邢国庆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国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