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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邢国庆与曲万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国庆,曲万双,范莎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226号原告:邢国庆,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曲万双,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第三人:范莎莎,女,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邢国庆与被告曲万双、范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邢国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邢国庆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国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