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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晋1124执22号申请人问某某等27人与被执行人高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问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张某甲,问某甲,问某乙,问某丙,问某丁,问某戊,高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问某己,问某庚,张某丁,问甲某,李某甲,问乙某,问丙某,问丁某,张某戊,问戊某,张某己,张某庚,问己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22号申请执行人问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7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49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问某甲,男,1980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问某乙,男,1947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问某丙,男,1945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问某丁,男,1968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问某戊,男,1950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高某甲,女,1947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1966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丙,男,1967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问某己,男,1946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问某庚,男,1956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丁,男,1965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问甲某,男,1951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42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问乙某,男,1942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问丙某,男,1949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问丁某,男,1944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戊,男,1961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问戊某,男,1948年出生,汉族,住所地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己,男,1948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庚,男,1962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问己某,男,1936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临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的申请人问某某、刘某某、问己某、问丙某、问甲某、问某己、张某甲、张某丙、高某甲、问某庚、问某乙、李某某、张某庚、问某丙、张某乙、张某戊、李某甲、问丁某、张某丁、问某戊、李某某、张某某、张某己、问戊某、问某甲、问某丁、问乙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180803.91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24执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严卫平人民陪审员  张俊奎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