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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与王与刚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王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4执1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住所地怀仁县云中镇仁人路324号,负责人刘汉勋。被执行人王与刚,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县云中镇康乐街1栋28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与王与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未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