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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亚杭与王艳、张雨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杭,王艳,张雨晨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979号原告:刘亚杭,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王艳,女,197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张雨晨,199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原告刘亚杭与被告王艳、张雨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刘亚杭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亚杭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杭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