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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侯寅华申请执行安阳市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寅华,安阳市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侯寅华。被执行人安阳市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寅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0502民初7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安阳市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21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波审判员  晁震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