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占怀、王会民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怀,王会民,王会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364号原告:王占怀,男,195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委托代理人:王会民,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系王占怀之子。原告:王会民,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王会如,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平县。委托代理人:王会民,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系王会如之兄。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怡水花园*期4S2商业中心*层*******室。委托代理人:秦世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臻岐,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占怀、王会民、王会如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辛春梅审 判 员 杨 朝人民陪审员 张宝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