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学鹏与张作良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鹏,刘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695号申请人刘学鹏,男,汉族,1980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被执行人刘作良,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4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作良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作良存款本金5796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兵审判员 毛萍审判员 季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