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袁兴旺与杜建鹏、马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兴旺,杜建鹏,马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184号申请执行人:袁兴旺,男,汉族。被执行人:杜建鹏,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喜梅,女,汉族。袁兴旺与杜建鹏、马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7)陕0204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杜建鹏、马喜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袁兴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杜建鹏、马喜梅返还袁兴旺人民币20万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兴旺与被执行人杜建鹏、马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袁兴旺与杜建鹏、马喜梅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陕0204民初356号案件的执行。二、对杜建鹏名下车牌号为陕B2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及车牌号为陕BA号讴歌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车户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