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房地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必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房地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汪必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2956号原告:上海房地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杨俊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琪,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彦,女。被告:汪必超,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房地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必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美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宰湘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