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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凤才与彭立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风才,彭立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806号原告高风才,住九台市。被告彭立波,住德惠市。原告风才与被告彭立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高风才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风才撤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高风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