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旭、苏志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苏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81号申请执行人王旭,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苏志全,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天津市宝坻区,现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王旭与被执行人苏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45000元,诉讼费463元,执行费58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