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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20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富吉蓝鸽物流有限公司与李启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吉蓝鸽物流有限公司,李启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0365号之一原告:重庆富吉蓝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3号2幢1单元商9号。法定代表人:吕玉荣,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春秋,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锋,男,汉族,系该司员工。被告:李启进,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重庆富吉蓝鸽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启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富吉蓝鸽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吉蓝鸽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富吉蓝鸽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富吉蓝鸽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泰萌代理审判员  任中杰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