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成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8刑初133号公诉机关金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成成,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汶上县。2011年8月2日因犯强奸罪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1月17日因犯强奸罪被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9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1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成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海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成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成成与被害人司某同住在金乡县君悦商务宾馆208房间,后被告人陈成成趁被害人司某熟睡时,将司某的银行卡盗走,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乡县金鑫支行从该银行卡中分两次取走现金35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银行账号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害人司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成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成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认定被告人陈成成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成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成成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成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本地常住人口(新)详细查询结果、司某提交其被盗银行卡照片及相关信息、司学君的账户交易明细、抓获证明、(2014)兖刑初字第392号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鲁济狱释证字108号释放证明书,被害人司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成成的供述,金乡县公安局第二派出所制作的堪查号K3708284200002016120008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成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成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未退回的违法所得,责令继续予以退赔。根据被告人陈成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案发前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成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成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害人司德臣人民币3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祥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江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