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孟维英与厦门奥克仕灯具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维英,厦门奥克仕灯具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272号原告:孟维英,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告:厦门奥克仕灯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侯滨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杨珊珊,总经理。原告孟维英与被告厦门奥克仕灯具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孟维英于2017年6月1日以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孟维英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维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孟维英负担。审 判 员 洪春稻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琼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