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连昌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大连昌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90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衣屯村。组织机构代码:72886152-4。委托代理人:许辉,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昌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丹普路一段276号。组织机构代码:68708984-8。法定代表人,韩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昌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都市小区X号X层泰昌路X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号,面积112.12㎡)。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大连昌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庄河市新华街道都市小区X号X层泰昌路X号的房产一处(X号,面积112.12㎡),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