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段生祥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559号被执行人:段生祥,男,汉族,1992年12月1日出生,安徽省太湖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太湖县。本院在执行段生祥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皖0825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段生祥缴纳罚金2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段生祥尚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于2017年5月26日扣划至本院��讼费执行款专用账户,该款除开具执行费外,余款已结算至法院罚没收入。本院去往被执行人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务工,无法联系,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除已被扣划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叶晓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