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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阿铁木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铁木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78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铁木牛,男,1992年3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昭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铁木牛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沙宁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铁木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阿铁木牛在渝北区XX小区多次采取攀爬外墙而后通过阳台、厨房等处入户盗窃共计32800元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阿铁木牛在被害人李某某位于渝北区XX小区的家中盗走现金2000余元,在被害人刘某某位于该栋的家中盗走现金1000余元,后因无法进入龚某某位于该栋的家中而未盗得财物。2、2017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阿铁木牛在被害人干某某位于渝北区XX的家中,未盗得财物,在被害人曹某某位于该栋的家中盗走现金2000余元,在被害人王某位于该栋的家中盗走现金1000元及羽绒服一件。3、2017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阿铁木牛在被害人吴某某位于渝北区XX小区XX的家中盗走现金7000元,后因无法进入被害人熊某位于该栋的家中而未盗得财物。4、2017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阿铁木牛在被害人幸某1位于渝北区XX小区1栋的家中盗走现金700元、价值2178元的苹果牌手机二部、价值2685元的天梭牌手表一块,在被害人杨某1位于该单元的家中盗走耳环一对、现金10800余元、价值2157元的金项链一条,在被害人谭某某位于该单元的家中盗走现金500余元、价值780元的华为牌手机一部,因无法进入被害人杨某2位于该单元的家中、被害人冯某位于该单元的家中、被害人幸某2华位于该单元的家中而未盗得财物。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阿铁木牛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盗天梭牌手表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幸某1,剩余赃款5108元被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阿铁木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龚某某、干某某、曹某某、王某、吴某某、熊某、杨某2、冯某、幸某1、幸某2华、杨某1、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阿铁木牛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铁木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阿铁木牛犯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铁木牛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其盗窃财物,依法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铁木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阿铁木牛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退赔被害人曹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1000元,退赔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7000元,退赔被害人幸某1经济损失2878元及一块手表(手表已发还),退赔被害人杨某1经济损失12957元,退赔被害人谭某某经济损失12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中政代理审判员  刘 杨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聂育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