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02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汉杰与苏金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杰,苏金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刘汉杰。被执行人:苏金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汉杰与被执行人苏金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刘汉杰与苏金满达成还款协议,且刘汉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秦平民初字第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郝亚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