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公主岭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与李印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李印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836号原告: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库,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超,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李印和,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印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主岭市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为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建飞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树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