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塘沽区华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日照四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塘沽区华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日照四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544号原告:天津市塘沽区华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3-1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282745XC。法定代表人:李占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博,男,天津市塘沽区华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总裁事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云,女,天津市塘沽区华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日照四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日钢院内(沿海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552355757。法定代表人:闫磊,经理。原告天津市塘沽区华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四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塘沽区华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塘沽区华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