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飞翔与朱炳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飞翔,朱炳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119号原告:程飞翔,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张发成,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炳祥,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陈纪勤,安吉县递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程飞翔与被告朱炳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毛效龙独任审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飞翔撤回对被告朱炳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0元(已减半),由原告程飞翔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毛效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梦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