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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飞翔与朱炳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飞翔,朱炳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119号原告:程飞翔,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张发成,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炳祥,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陈纪勤,安吉县递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程飞翔与被告朱炳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毛效龙独任审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飞翔撤回对被告朱炳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0元(已减半),由原告程飞翔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毛效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梦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