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郭方成、李从碧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方成,李从碧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03民特2号申请人:郭方成,男,194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涛,达州市达川区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李从碧,女,194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人郭方成、李从碧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方成、李从碧称,二申请人的长子郭远平自2013年1月外出务工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均无音信,已下落不明三年。故申请宣告郭远平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郭远平,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住达川区,系申请人郭方成、李从碧的儿子。郭远平从2013年1月外出务工至今未归,经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多方查找均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4年。申请人郭方成、李从碧申请宣告郭远平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在达川区发出寻找郭远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郭远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郭远平已下落不明多年,经本院依法发出寻人公告仍然下落不明,其失踪的事实已得到充分确认,符合宣告失踪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郭远平失踪;二、指定郭方成、李从碧为失踪人郭远平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国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