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叶江海与葛小荣、唐宗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江海,葛小荣,唐宗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071号原告:叶江海,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当涂县护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小荣,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唐宗梁,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原告叶江海与被告葛小荣、唐宗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叶江海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江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小荣、唐宗梁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江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原告叶江海负担。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红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