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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108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张某,男,198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无极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甄洪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