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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二庭与马江、周银洪、朱洪收取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江,周银洪,朱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234号移送执行人: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马江,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周银洪,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朱洪,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移送执行人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二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江、周银洪、朱洪收取罚金一案,移送执行人依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8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马江给付罚金2000元;被执行人周银洪给付罚金1000元;被执行人朱洪给付罚金1000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中,本院经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因此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侯文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