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3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互助明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互助明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374号原告:互助明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互助县威远镇西大街26号14栋3单元。法定代表人:周成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才,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19号。法定代表人:丁海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互助明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互助明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0.62元,减半收取3060.31元,由原告互助明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华桑才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