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国芬、茅建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芬,茅建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997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芬,女,1956年9月25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茅建浩,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浙0282民初9325号杨国芬与茅建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国芬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尚需承担诉讼费458元、执行费275元。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懿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