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缪能存与孔祥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能存,孔祥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3民初706号原告:缪能存,女,1962年6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孔祥金,男,1964年6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缪能存与被告孔祥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31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缪能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祥金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能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673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2月7日向原告借款57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向原告借款7620元,于2015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27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三张。被告承诺于2015年全部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被告拒还,致原告诉讼。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2组证据材料。被告孔祥金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案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系经营超市,销售农作物种子、农药、烟酒等货物。2012年至2015年8月份期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赊购货物,共欠款77320元。被告于2013年清偿欠款10000元,余款67320元,被告分别于2015年2月7日、2015年7月30日、2015年8月1日立下欠条三张。后原告催要欠款未果,致其诉讼。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缪能存按约定向被告孔祥金提供了农药等货物,被告孔祥金也应按约定及时清偿货款。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货款67320元,有销售清单及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67320元,合法有据,本院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祥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缪能存清偿货款673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3元,由被告孔祥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丽人民审判员 陶 勇人民陪审员 束永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缪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