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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督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荣广与被申请人邹永根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荣广,邹永根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督111号申请人:邹荣广,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祁东县。被申请人:邹永根,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祁东县。申请人邹荣广与被申请人邹永根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申请人邹荣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邹荣广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刘慧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卫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