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督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荣广与被申请人邹永根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荣广,邹永根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督111号申请人:邹荣广,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祁东县。被申请人:邹永根,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祁东县。申请人邹荣广与被申请人邹永根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申请人邹荣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邹荣广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刘慧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卫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