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东博众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清远市联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博众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远市联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914号原告:广东博众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雄兴工业园C2-1地块。法定代表人:邝发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碧芳,广东平正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联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镇青山村大岭。法定代表人:林梓崇。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博众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联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被告已经主动向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博众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该行为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博众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34元,由原告广东博众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文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嫣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