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7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吴正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吴正志,丁李凤,吴理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6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海曙区东渡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56701557-X。法定代表人毛雷杰。被执行人吴正志,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西塘村新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80********。被执行人丁李凤,女,1985年7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西塘村新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85********。被执行人吴理根,男,1950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西塘村新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50********。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与吴正志、丁李凤、吴理根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28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吴正志、丁李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55899.8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吴正志、丁李凤、吴理根应支付诉讼费599元、申请执行费747元。被执行人吴理根对被执行人吴正志、丁李凤不能清偿上述款项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吴正志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车辆,但未实现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81执76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福明审 判 员 江 峰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来自: